各鄉(鎮)人民政府,縣直各單位,各開發區管委會:
《連江縣政府投資項目規范管理若干意見》已經縣政府研究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連江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3年9月22日
連江縣政府投資項目規范管理若干意見
為進一步加強政府投資項目的管理,健全政府投資項目的決策和實施程序,進一步規范項目變更、招標等工作,嚴格控制項目變更,促進項目管理科學、規范、有序、高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政府采購非招標采購方式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74號)、《必須招標的工程項目規定》(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令第16號)、《福建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關于做好小規模工程發包有關工作的通知》(閩發改法規〔2022〕667號)、《福建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等五部門關于簡化優化農村小型建設項目管理的若干意見(試行)》(閩發改法規〔2020〕148號),并結合我縣實際,特提出如下意見:
一、項目變更管理
(一)嚴格項目變更管理。建設單位應加強項目的建設管理、加強工程設計、施工的預見性和計劃性,項目變更嚴格堅持“先批準,后設計;先設計,后施工”的原則,按變更確認程序盡早提請研究確認,未經確認的變更事項不得實施,對已發現的需變更事項不得肢解分次提出。
(二)明確項目變更責任。政府相關參與部門(含發改、財政、審計和住建、交通、水利、自然資源和規劃、教育等行業主管部門以及項目主管單位)以及項目勘察、設計單位從嚴對項目變更的必要性、合法性、合理性、真實性、程序性進行審查;項目業主、監理、施工單位除了對上述項目變更的必要性、合法性、合理性、真實性、程序性負責之外,還應該對項目變更具體工程量的準確性負責,并承擔相應責任。
(三)建立項目變更聯審機制。建設項目變更聯審由行業主管部門牽頭組織縣發改局、財政局、審計局(縣建設項目預決算審計中心)和建設項目主管單位等相關部門參與評審論證,對項目變更的必要性、合法性及變更方案的合理性予以審查,并形成項目變更聯審會議紀要。行業主管部門牽頭的建設項目變更審核,包括建設項目涉及的所有變更事項(含可能涉及的其它工程行業),其中建設項目屬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包括污水處理、市政道路等)的,由縣住建局牽頭;建設項目屬公路水運工程的,由縣交通局牽頭;建設項目屬水利建設工程的,由縣水利局牽頭;建設項目屬漁港項目、漁業養殖設施項目的,由縣海洋與漁業局牽頭;建設項目屬獨立的電力項目、通訊管綜項目的,由縣工信局牽頭;對于不明確建設項目行業主管部門的,由項目縣分管領導簽批指定的縣直單位牽頭。對項目變更增加造價100萬元及以上的或技術較為復雜的,應視具體情況請相關領域專家參與審查。
(四)建立項目變更審批機制。設計變更(含簽證)等引起工程量變更,根據每次提請設計變更增加造價的合計總額按程序認定。單次增加造價專指本次提請的單項具體變更事項增加造價的合計總額,對于單項具體變更事項減少造價的(包括設計優化、甩項等)不在增加造價合計中扣除,但應納入本次提請變更審批中一并審核提出意見。具體認定程序:單次增加造價10萬元以下的,由項目建設單位召集參建單位研究決定并形成會議紀要予以確認;10(含)-30萬元的,由行業主管部門牽頭組織項目主管部門、參建單位研究決定并形成會議紀要予以確認;30(含)-300萬元的,由行業主管部門牽頭縣發改局、財政局、審計局和建設項目主管單位、參建單位研究,提出意見并形成項目變更聯審會議紀要,由建設單位再報項目縣分管領導召集的縣政府專題會議議定;300萬元及以上的,由行業主管部門牽頭縣發改局、財政局、審計局和建設項目主管單位等相關部門研究,提出意見并形成項目變更聯審會議紀要,由建設單位再報項目縣分管領導召集的縣政府專題會預協調后報常務會議議定。對不影響項目設計標準的優化設計減少造價,也可由項目建設單位召集參建單位研究決定并形成會議紀要予以確認;對降低設計標準、影響使用功能的變更設計減少造價或甩項,可由建設單位直接報項目縣分管領導召集的縣政府專題會議議定。項目變更應按規定提請審查通過后方可實施,因特殊原因需要先行施工的,經項目縣分管領導報縣主要領導同意后,可采取邊申報邊施工的特殊辦理程序。
施工項目提請項目變更審批時,應如實填報《連江縣政府投資項目變更增加造價申請表》(附件一),列明本次項目變更原因、變更內容、增加造價以及已累計變更情況等,并準備相關材料,由建設單位及時審核后上報。行業主管部門在收到項目建設單位提交變更申請后7個工作日內對變更申請各項資料進行初審(如變更申請事項已實施的,需項目縣分管領導批示方予受理),如上報的資料不完整的,要求建設單位在5個工作日內補充資料。在資料收齊后,10個工作日內組織對變更項目的內業資料進行審查、現場核查和評審,形成項目變更聯審會議紀要。
(五)項目變更增加造價造成項目實際投資超過立項總投資10%及以上的應報審批部門調整投資規模。中標價500萬元及以上項目且變更累計金額超過中標價10%的或中標價500萬元以下項目且變更累計金額超過50萬元的,同時提交縣政府專題會及常務會議審核同意變更次數達3次以上或行業主管部門與建設單位研究同意變更累計次數達5次以上的,建設單位須向縣政府作出專項說明并報備,同時提請建設項目結算審計時,應一并提交報備文件資料。
(六)嚴禁參建各方利用項目變更提高設計標準、增加設計內容、降低質量標準、降低安全等級、延長工期、擴大規模,不得肢解項目變更規避審批,不得在項目變更、現場簽證中弄虛作假,否則相關部門將依法依規對參建各方(建設單位、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有關責任人追究相應責任。建設單位未經批準增加工程造價,弄虛作假,項目變更手續、資料不全的,在項目結算審核時原則上不予確認項目造價增加部分,并由相關部門按規定追責。
二、啟動項目前期工作及實施的決策
(一)啟動項目前期工作。項目前期工作包括項目選址、用地規劃、項目建議書或工程可行性研究報告編制等。啟動項目前期工作原則上應明確項目建設單位、建設規模、設計標準及估算總投資等,并報項目縣分管領導同意或召集的縣政府專題會議議定。
(二)項目實施的決策。對項目實施的決策,已列入年度財政預算安排的項目,項目估算總投資100萬元(鄉鎮項目為200萬元)以下的,由項目建設單位集體研究決定;100(含,鄉鎮項目為200萬元)-500萬元的,須報項目縣分管領導召集的縣政府專題會議議定;500(含)-1000萬元的,須報縣長辦公會議議定或經縣長授權由項目縣分管領導召集的縣政府專題會議議定;1000萬元及以上的,須提交縣政府常務會議議定(其中5000萬元及以上的,須提交縣委常委會議議定)。未列入年度財政預算安排的項目,項目估算總投資200萬元以下的,須報項目縣分管領導召集的縣政府專題會議議定;200(含)-1000萬元的須縣長辦公會議議定或經縣長授權由項目縣分管領導召集的縣政府專題會議議定;1000萬元及以上的,須提交縣政府常務會議議定(其中5000萬元及以上的,須提交縣委常委會會議議定)。
涉及上級專項資金補助項目,經項目縣分管領導或主要領導同意,可先行上報項目申請事項,并同步實施項目決策審批程序。
三、項目前期工作與取費
項目規劃編制委托服務收費原則上控制在6折及以內(實際收費金額小于10萬元的可適當提高折數)。對規劃編制難度大、起點高、時間緊的項目,可采取“一事一議”方式,收費原則上控制在8折及以內。
工程可研、環評、節能評估、社穩評估、水土保持、地災評估、防洪論證、安全評估等各種專項評估論證服務收費原則上控制在4折及以內(實際收費金額小于3萬元的可適當提高折數)。
項目前期工作服務項目的委托,應經項目建設單位集體研究決定。服務項目最高控制價10萬元以下的,可邀請三家及以上通過競爭方式低價中標或直接委托;10(含)-100萬元的,可進入依法建設運營的第三方交易平臺進行招標,如采取詢價等方式或直接委托,須報項目縣分管領導召集的縣政府專題會議議定,其中50萬元及以上且屬政府采購的,應按政府采購法規定的法定方式及法定程序進行采購;100萬元及以上的,按規定實行公開招標,招標方案須報項目縣分管領導召集的縣政府專題會議議定。
四、工程勘察、設計、監理及圖紙審查、檢測、監測
(一)工程勘察費收費原則上控制在收費標準的4.5折及以內(勘察實際收費金額小于3萬元的可適當提高折數)。工程勘察費支付在工程竣工或完工驗收前不得超過80%。工程如因勘察原因造成變更增加造價超過合同造價的10%的,追究其勘察費用同等比例的違約責任,并報行業主管部門進行調查處理后視具體情況按相關規定將其失信行為記入信用記錄。
(二)工程設計費以審后招標控制價作為計費基數,收費原則上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控制在5折及以內;房屋建筑工程、水利建設工程、漁港工程、公路水運工程控制在6折及以內(估算造價3000萬元以上的交通工程項目的設計收費控制在5折及以內),實際收費金額小于3萬元的可適當提高折數。工程設計費支付在工程竣工或完工驗收前不得超過70%;工程如因設計原因造成變更增加造價超過合同造價的10%的,追究其設計費用同等比例的違約責任,并報行業主管部門進行調查處理后視具體情況按相關規定將其失信行為記入信用記錄。
(三)工程監理費以工程中標價作為計費基數,收費原則上房屋建筑、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控制在5折及以內;水利建設工程、漁港工程、公路水運工程控制在6折及以內,實際收費金額小于10萬元的可適當提高折數。監理費按工程進度同比例支付,在工程竣工或完工驗收前,不得超過80%。若發生工程延期,延期在三個月以內的不計延期監理費;超過三個月的部分按原合同月平均監理費的一半給付,且延期監理費支付原則上不超過六個月;需支付延期監理費超過六個月的,項目建設單位須作出說明,并報項目縣分管領導召集的縣政府專題會議議定。
(四)工程施工圖紙審查收費原則上控制在6折及以內;工程檢測、監測等收費原則上控制在5折及以內(實際收費金額小于3萬元的可適當提高折數);沒有標準計費的服務項目收費,原則上應市場詢價確定最高限價后通過競爭方式低價中標。
(五)工程勘察、設計、監理及工程圖紙審查、檢測、監測、專項驗收等服務項目的委托,應經項目建設單位集體研究決定。服務項目單項合同估算價10萬元以下的,可邀請三家及以上通過競爭方式低價中標或直接委托;10(含)-100萬元的,可進入依法建設運營的第三方交易平臺進行招標,如采取詢價等方式或直接委托,須報項目縣分管領導召集的縣政府專題會議議定,其中50萬元及以上且屬政府采購的,應按政府采購法規定的法定方式及法定程序進行采購;100萬元及以上的,按規定實行公開招標,其中估算收費200萬元及以上的招標方案須報項目縣分管領導召集的縣政府專題會議議定。
五、工程施工預決算及招投標
(一)工程合同估算價在50萬元及以上的項目,應委托資質單位編制工程預算書和結算書,經建設單位審核后送縣建設項目預決算審計中心進行預算和結算審計;30(含)-50萬元的項目,原則應委托資質單位編制工程預算書,經建設單位審核后送縣建設項目預決算審計中心進行預算審計,委托第三方資質單位進行結算審核;30萬元以下的項目,委托資質單位編制工程預算書或結算書,可不進行預結算審計(其中:3萬元以下的可由施工單位編制預算書或結算書;10-30萬元的應委托第三方資質單位進行預算或結算審核)。
(二)工程施工承包單位的委托,應經項目建設單位集體研究決定。合同估算價在50萬元以下的,可邀請三家及以上通過競爭方式低價中標或直接委托;50(含)-400萬元的,可進入依法建設運營的第三方交易平臺進行招標,因重要工作節點要求或對施工工藝有較高要求等特殊原因,需采取邀請三家及以上通過競爭方式低價中標或直接委托的,應報項目縣分管領導召集的縣政府專題會議議定,其中100萬元及以上且屬政府采購的,應按政府采購法規定的法定方式及法定程序進行采購;400萬元及以上的,按規定實行公開招標,其中1000(含)-5000萬元的招標方案須報項目縣分管領導召集的縣政府專題會議議定,5000萬元及以上的招標方案須報縣政府常務會議議定(10000萬元及以上的須提交縣委常委會議議定)。
項目建設單位應將招標結果報項目行業主管部門備案。
(三)全縣所有工程項目的發包均應有下浮率。屬政府采購的,應按政府采購法規定的法定方式及法定程序執行,其它工程項目的招標評標辦法與下浮率K值的選取原則上應按本文件附件二的指導意見執行,工程項目的招標評標辦法與下浮率與附表指導意見不同的應報項目縣分管領導召集的縣政府專題會議議定。
六、工程造價咨詢
(一)工程造價咨詢費以審后招標控制價作為計費基數,按現行收費標準有關規定計算,收費原則上控制在6折及以內,實際收費金額小于3萬元的可適當提高折數。
(二)工程造價咨詢機構的委托,應經項目建設單位集體研究決定。合同估算價20萬元以下的,可邀請三家及以上通過競爭方式低價中標或直接委托;20(含)-100萬元的,可進入依法建設運營的第三方交易平臺進行招標,如采取詢價等方式或直接委托,須報項目縣分管領導召集的縣政府專題會議議定,其中50萬元及以上且屬政府采購的,應按政府采購法規定的法定方式及法定程序進行采購;100萬元及以上的,按規定實行公開招標,招標方案須報項目縣分管領導召集的縣政府專題會議議定。
七、項目招標代理
(一)招標代理費以中標價作為計費基數,按現行收費標準有關規定計算,收費原則上電子招投標的打7折,非電子招投標的打6折,實際收費控制在15萬元以內。招標代理實際收費金額小于3萬元的可不打折。
(二)招標代理機構的委托,應經項目建設單位集體研究決定。屬政府采購項目的招標代理機構委托按政府采購規范執行;其它的可從符合規定的招標代理機構匯總名單中隨機抽取,或從機構匯總名單中經比選選擇6家及以上隨機抽取確定,工程項目審后招標控制價在3000(含)-5000萬元的招標代理機構委托應報項目縣分管領導同意,5000萬元及以上的應經縣政府專題會議議定。
八、招標文件與合同
(一)投標文件與合同按規定明確繳納投標保證金、履約保證金、質量保證金,可使用銀行保函、保險保函和擔保保函。如上級部門有強制性規定的從其規定。
(二)明確工程項目的土石比例在中標后包干使用,原則上不作調整。工程項目需采取爆破方式施工的,應明確爆破方式和爆破工程量,且包干使用,原則上不作調整。
(三)明確工程項目主材:房建、市政、水利項目的主材為鋼材、水泥(可包括商品混凝土中的水泥用量);交通項目的主材為鋼材、水泥(可包括商品混凝土中的水泥用量)、瀝青(可包括商品混凝土中的瀝青用量)。根據工程項目的特殊性,項目建設單位對于其它材料價格占項目總材料價格15%以上的也可要求列為主材,但應報項目縣分管領導召集的縣政府專題會議議定。主材價格原則上可作調整,調整風險幅度參照行業部門規定執行。
(四)明確工程量清單核對:中標單位必須在中標通知書發出后28天內核對清單,由業主審核并在15個工作日內送審計中心審計(審計中心要實行審核限時承諾制),超過規定時限的,不予確認。非中標單位原因逾期的,須經項目縣分管領導召集的縣政府專題會議議定,并追究相關責任人責任。
(五)本文件中所有涉及勘察、設計、施工、監理承包方的相關規定均應在招標文件中明確,并作為合同具體條款簽訂。招標人應當在發出招標公告前將招標文件報送行業主管部門備案。
九、工程進度款支付
工程基建項目可不予支付預付款;施工中工程進度款可按月支付,施工中進度款按已完成合同內工程量的80%支付(項目變更已按變更管理規范確認的進度款按50%支付,但隱蔽簽證的增量不撥付進度款;未經過確認的,不予支付工程款);在交(完)、竣工驗收合格后工程款按合同內工程量的85%支付;招標文件中載明或在合同中約定的審計結果作為竣工結算依據的,在結算審計并按規定移交檔案后、缺陷責任期滿前工程款按結算審計價的97%支付(質量保證金可用銀行保函替換)。
因特殊原因沒有經預算審計的,在結算審計前,支付的進度款不得超過完成工程量的60%。
十、項目資產評估
(一)項目評估收費以評估資產價值凈總額作為計費基數,按現行收費標準有關規定計算,原則上按以下類別打折:土地評估打4折及以內;房地產評估(含建筑拆除殘值評估)和資產評估打7折及以內,評估結果超過10000萬元的項目實行“一事一議”(原則上6折以內收費,由項目委托評估的單位提出意見并報項目縣分管領導召集的縣政府專題會議議定)。項目評估實際收費低于3000元的可不打折。
(二)評估機構的選取,除在一個財政年度內評估服務費(同一品目或類別)預算金額50萬元及以上的政府采購項目應按政府采購法定程序及法定方式采購外,可進入依法建設運營的第三方交易平臺進行招標,如采取詢價等方式或直接委托,須報項目縣分管領導召集的縣政府專題會議議定。
十一、規范征地補償
建設項目征地補償應依法依規制定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征地補償中,凡地面物及附著物等補償涉及市場評估機構評估的,單份評估報告金額在10萬元以下的,應經征遷責任單位集體研究決定;10(含)— 100萬元的,須報項目縣分管領導召集的縣政府專題會議議定;100(含)— 500萬元的,須報縣長辦公會議議定或經縣長授權由項目縣分管領導召集的縣政府專題會議議定;500萬元及以上的,須報縣政府常務會議議定(其中5000萬元以上的需提交縣委常委會議議定)。建設項目用地征地,由縣土地發展中心等部門確認后,作為縣財政部門撥付征地補償費用的審核依據。
十二、工程預結算送審
(一)項目建設單位應按審計中心要求提供完整送審資料,依法公開招標的項目,預算送審時原則上應提供招標文件。送審材料須單位主要領導簽字,單位蓋章。
(二)隱蔽工程須項目建設單位現場管理人員兩人以上簽字確認。
(三)送審前建設單位應對預結算、清單核對等送審材料進行審核把關并提出書面審核意見,對審計中心提出的缺件函、疑問函、征求意見書等及時書面反饋。
(四)審計中心對預算項目審計時間要實行限時承諾制,并對外公開。
十三、關于財務監管
(一)各項目建設單位和項目建設指揮部在項目結算審計后6個月內,原則上須進行財務決算并送審計部門審計。開發區建設發展有限公司財務原則實行一至二年一審計制度。
(二)各指揮部要依法依規建立健全固定資產管理制度,做好本單位固定資產的會計核算和財產登記工作,保障固定資產的安全和完整。待項目結束后,應及時將資產及財務檔案移交主管部門,由主管部門調配使用。
(三)參與項目的建設單位做好項目的財物核算工作,項目竣工結算后,將項目財物數據資料一并移交項目資產主管部門,并由主管部門負責項目固定資產的交接入賬登記工作。
十四、關于建設監管
工程項目建設主管部門要加強日常監督和管理,重點檢查項目建設單位對項目建設相關管理制度的建立與落實情況;檢查項目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單位的履職情況與主要人員的到位情況等,切實加強工程建設的規范管理,對未按工程建設管理規范及本文件規定落實項目建設管理的建設單位,由項目建設主管部門予以問責。
十五、其他
(一)本文件規定不含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的土地整治項目,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土地整治項目仍按連政辦〔2015〕160號、連政辦〔2018〕34號和連政辦〔2022〕65號等有關文件規定執行,但土地整治項目相關文件沒有明確的事項可參照本文件執行,涉及政府采購的按照政府采購規定執行。
(二)涉及政府采購(是指采購主體為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團體組織)范圍(詳見連財采〔2021〕5號文)的項目,應當執行政府采購政策,采購人應做好需求管理編制(詳見連財采〔2021〕13號、17號文)、采購意向公開(詳見連財采〔2021〕2 號文),簽訂合同當季要在中國政府采購網地方政府采購信息統計管理系統填報項目相關報表(詳見連財采〔2023〕2 號文)。
(三)縣屬國有企業的采購工程、貨物或服務項目的采購方式,按照國有企業采購有關規定執行。國有企業采購沒有明確規定的,可參照本文件規定執行。
(四)本文件規定與上級文件規定不一致的,按上級文件規定執行。
本意見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連政辦規〔2022〕3號文件同時廢止。本意見由縣發改局、財政局會同相關行業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附件一:《連江縣政府投資項目變更增加造價申請表》